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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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原告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计算数据为准,截至2021年4月21日共欠利息、罚息、复利4,522.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保全费410元,合计74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