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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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佳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双鸭山市佳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40元; 二、驳回原告双鸭山市佳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