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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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5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