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家开发银行与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于2019年4月19日提前到期;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720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及复利1090377.87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4820元、复利3097.28元;并以借款本金72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以尚欠利息12936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 四、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青海新源弘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和案件保全费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945.69元,由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