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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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8349.49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98218元,共计106567.49元。在106567.49元赔偿款中扣减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4158元,实际应支付原告***10240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