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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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8353.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以未偿还的垫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