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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旭冉现代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1.3亿元,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产生的期内利息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复利: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按年利率8.55%计,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季分段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

二、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律师费26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有权以石家庄旭冉现代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南大街6号旭冉商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356元,由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旭冉现代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8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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