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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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尚欠购房款10425.30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在原告(反诉被告)***向其支付尚欠购房款10425.30元后20日内,协助***将位于垫江县桂溪镇凤山西路XX号2-XX-X号(房产证号:渝2017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569XXX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名下;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1元(***已预交2833元、***、***已预交2018元),由***负担2425.5元,由***、***负担24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