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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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金河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桦甸市金河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桦甸市金河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2分标准给付***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60万元,月利率2分标准给付***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分标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桦甸市金河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