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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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15.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6月24日结欠利息26136.07元;利息以69815.39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