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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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含退还保证金)43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1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654元,被告嘉兴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6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