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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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齐齐哈尔力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