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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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沙石尾欠款260917.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沙石欠款55434元。 如果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7元、***负担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