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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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广场路支行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晓莉的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郑晓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