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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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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4131号原告:高星,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招财猫房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江彬,具体职务不详。原告高星与被告西安招财猫房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高星送达《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昭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李婧劼书记员丁英杰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婧劼2021年月日送达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

高星

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

法官助理

李婧

丁英杰

打印:

相丽华

校对:李婧

20

21

日送达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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