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鸿雅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鸿雅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855元元; 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广州市鸿雅塑料有限公司支付以13385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鸿雅塑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