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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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场地保证金、物业管理保证金、水电保证金、转让配合费共计17107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83.06元; 四、驳回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52元,由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54元,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9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广州城外驿壹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反诉受理费1509.9元,由广州巴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