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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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1200000元(款交法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的资金占用费303738元,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法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8元,减半收取计9409元,由原告***负担325元(已交),由被告***负担9084元(未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