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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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杰安工资66100元及利息(以66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原告熊杰安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311元,应退还原告熊杰安584元),由被告金华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