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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 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借款本金266065.16元和利息2194.26元(利息计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息共计268259.42元;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时约定的利率给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2662元,由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