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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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 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 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0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33元、职业病体检费140.51元、交通费300元,计166333.51元的14%即2328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二、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0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33元、职业病体检费140.51元、交通费300元,计166333.51元的47%即7817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三、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0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33元、职业病体检费140.51元、交通费300元,计166333.51元的35%即5821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计570元,由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