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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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980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9年12月25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琼,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住***。 被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46649H。 法定代表人:毛宏伟。 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6。 法定代表人:郭金灿。 原告***与被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华超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朋飞 书记员刘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