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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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49999.03元及截至2019年9月29日逾期利息5092.2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在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39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