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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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824号之一 宁应勤、石梅: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13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28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执行费36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刘培祥联系电话:0411-87786450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邮编:11610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