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一森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 许昌中继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一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96,003.06元及利息153,996.94元,并以2,096,003.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河南一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