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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即医疗费71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4618.6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50元,以上合计8107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426.98元,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赔偿50155.5元,合计59585.4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赔偿56000元,还应赔偿3582.48元; 原告***返还被告***1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负担70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17),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