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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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万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辽阳万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0,657元及利息27,238元(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辽阳万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吊篮及附属设施的损失17,550元; 三、驳回原告辽阳万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公告费560元(均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