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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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江坑刘军玻纤厂(普通合伙) 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大冶市兴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兴华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