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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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按月利率为9‰计算,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