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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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209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