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602号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曜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2540.4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7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融城公积金支行账户52×××33_1的存款215.3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1日起至2022年07月21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602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