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鑫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鑫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 二、被告镇江鑫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镇江鑫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履行合同损失2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3020元,保函费1500元,共计163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1800元予以退回,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本院交纳118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保全费3020元、保函费1500元,合计4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