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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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张金华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靓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