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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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广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核:郑海雄拟稿:郑海雄校对:林茹印刷:杨秀真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8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