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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广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核:郑海雄拟稿:郑海雄校对:林茹印刷:杨秀真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8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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