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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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鼎诚典当有限公司 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鼎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利息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鼎诚典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火车站广场西侧4号楼一层(证号: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89号)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60元,由被告***、***、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