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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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78657元; 二、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26768.36元; 三、驳回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减半收取5021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8941元(此款已由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由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838元(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6838元由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海盛丽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