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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2万元,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13355600元,自2019年6月2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84元,由被告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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