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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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开发区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开发区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1160元、违约金31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晋中开发区晋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