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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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宝塔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宝塔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含罚息)56726.09元,本息合计1556726.0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4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 二、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宝塔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对本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200万元);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宝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0元,减半收取9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0元,由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