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合同登记号为Y1712454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