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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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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作培、胡桂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8-09-0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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