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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作培、胡桂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8-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