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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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538号 申请人:何发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波,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拆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何吉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6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何发远申请继续保全唐拆芬、何吉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请求继续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唐拆芬、何吉明的银行存款341680.8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1年07月01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唐拆芬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长支行账户62×××08_1的存款14461.29元、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长支行账户81×××05_2的存款6000.00元,依法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何吉明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长支行账户62×××37_1的额度321219.57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2022年07月01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68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38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