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阳光山水花园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48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48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上述款项时止)。 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8.5元,由被告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17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