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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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9.3万元,并支付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按年利率7.2%计收,并对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复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出质的六件石雕质押物(石雕“山水”20*70*5一件、石雕“山水”34*46*10一件、石雕“龙蛋”33*36*26一件、石雕“香送千里”80*50*15一件、石雕“富贵满堂”36*60*25一件、石雕“玉兰花香”65*36*15一件单位cm),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6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三、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04元,由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