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湖南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600万元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上诉人袁小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湖南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200万元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841元,由被上诉人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880元,由被上诉人袁小泽负担289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41元,由被上诉人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130元,由被上诉人袁小泽负担277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