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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04执恢210号 天津市服研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一水千荷康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 原告天津市服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水千荷康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21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