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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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天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莱芜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莱芜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26951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上诉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