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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 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31593.40元,截止2021年06月18日的借期利息13130.93元、逾期利息159.31元、复利437.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91%标准自2021年06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8.00元,保全费2218.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5676.00元,由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