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2421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宇、赖欣源,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 负责人:周阳。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廖尤坪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