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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561623.87元(已计算至2017年11月12日,此后的逾期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有权以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质权登记编号:***项下股权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被告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被告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08元,由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被告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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